婚內強迫性行為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制發生性關係在本質上是違法的。婦女的性的權利是婦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權,不因其未婚、結婚、離婚、再婚而改變,性生活只有不違背女方的意願在本質上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內強迫性行為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制發生性關係在本質上是違法的。婦女的性的權利是婦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權,不因其未婚、結婚、離婚、再婚而改變,性生活只有不違背女方的意願在本質上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
如果未成年人是男性,則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如果未成年人是女性,已滿14歲,自願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而發生的,就不犯法。
如果女性未成年人不滿14歲而與之發生性關係者,無論是自願還是不自願,都要按強姦定罪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婚內借條是否有效,首先應當看借條是否是夫妻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夫妻關係成立之後的所有財產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承擔的,不過在我國是可以進行婚前財產約定的,如果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約定了在結婚之後雙方的經濟互相獨立,並不存在共同財產概念的話,那麼兩個人就是獨立的經濟個體,也就是兩個普通的自然人,那麼借條就屬於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然是有效力的。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進行財產約定,而且也沒有個人名下婚前財產的,這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部債務要視該筆款項的用途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就是錢是一起賺的,並且可以一起花,所以如果借條當中的這筆款項是用於共同的家庭生活,那麼借款人和被借款人都是受益人,此時就不存在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借錢,這種情況雙方都有受益,此時的借條就是沒有效力的。
借條的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