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名字是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種協議,對雙方有一定的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內財產協議只寫一份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 ...
可以。按照規定,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雙方都應當執行。如反悔,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應當起訴撤銷 ...
婚內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一項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 ...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要看協議內容才能確定,絕大多數的婚內協議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 ...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婚內財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明確,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約定。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