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只要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就有效。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就是有效的。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採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後賦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效力的特徵有:
(1)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一種行為規範法律正是透過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來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2)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由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法律規範成立的兩種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特徵之一。
(3)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實施法律是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社會 ...
所謂忠誠協議,並不是規範的法律名詞,因此對其性質、內容沒有明確標準可用於評判。
如果是婚內一方出軌後,為挽回夫妻感情而簽訂的忠誠協議,效力會根據涉及內容的不同而有所區別。若協議僅涉及過錯事實、過錯方表示悔過等內容,則該協議有效,可在訴訟中作為過錯行為的證據。若協議不僅涉及過錯事實,還約定限制人身權利、 ...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立條件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約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籤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審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還 ...
手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看保證書內容是否在法律的範圍。手寫的保證書和雙方共同簽署的協議,從原則上來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進行公證,屬於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力範圍。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 ...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即你們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你們雙方真實 ...
夫妻保證書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
二、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三、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