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結婚。《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結婚。《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婚前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涉嫌欺詐或脅迫,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