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的方式是:
1、訂立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
2、婚前財產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
3、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4、協議應當是書面的,可以申請公證處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訂立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的方式是:
1、訂立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
2、婚前財產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
3、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4、協議應當是書面的,可以申請公證處公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有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結婚。《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訂立婚前協議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婚前協議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婚前財產的具體資訊、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婚前財產婚後的收益歸屬、婚前協議生效的條件和時間等資訊。
3、針對子女撫養權:
(1)在協議離婚中,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不能違反法律原則,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在離婚時才能確定其是否有效。
(2)婚前協議屬於特殊性質的合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