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法律是允許簽訂婚前協議的,但婚前協議要雙方自願達成,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法律是允許簽訂婚前協議的,但婚前協議要雙方自願達成,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在婚前協議滿足以下的條件時,它是產生效力的,不然就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協議只要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規定,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協議,如果是對以後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各種人身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協議在格式上並沒有嚴格的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協議。
4、是否公證並不能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證處而有見證人,從法律上講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負債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型別: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