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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男方於婚前全款購房,即使房產證於婚後辦理下來,也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但是男方在婚內對房產進行了處分,加女方名字,實質上是婚內的房產贈與行為,並且完成了登記手續,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如果夫妻雙方對該房產未約定份額的,那麼在離婚時雙方一般是等額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能分嗎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是可以分割的,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的行為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產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因為:

  (1)婚前貸款買房,那麼該住房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

  (2)婚後還貸所用錢款,以及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這些屬於婚後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需要分情況討論。   1、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一起還貸,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的,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若是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房產一般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但婚後夫妻一起還房貸的,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最 ...

婚前買車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車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 ...

婚後房產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房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一方子女的贈與,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只有在婚後夫妻雙方自己買的房子,且沒有特殊約定 ...

婚前財產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後,一方將其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婚前房產婚後能增加所有權人

  婚前房產婚後能增加所有權人。要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如果產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的,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婚後在房產證上增加配偶的名字,此時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 ...

婚前男方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婚後買房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