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進行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有效的。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就認定為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有效的,公證不影響房產協議效果的,只要自願真實意思表達,並且簽訂協議檔案就有效果。
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不要求一定公證,但公證的效力更高。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再婚時婚前財產是否需要公證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意願,法律上並沒有對此做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 ...
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
在辦理公證遺囑時,需要立遺囑人攜帶以下材料親自辦理: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2)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立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者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 ...
婚前財產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必須辦理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 ...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二婚的婚前財產必須要去公證。也就是說,要不要去公證,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態度。公證只是為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提早準備一份具有極強證明力的證據而已,如果沒有發生糾紛,公證與否也就沒有區別。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 ...
財產遺囑只要符合遺囑的生效要件不公證也是有效的。公證只是會讓遺囑的效力更高,不是遺囑生效的要件。
遺囑生效要件如下:
1、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2、遺囑處分的財產時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3、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 ...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十七條規定了,婚後一方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婚前創辦的公司是個人的,股權也是個人的,但是結婚之後,個人經營公司所產生的收益,包括股權的分紅、配股、股權增值的部分等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前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