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時婚前財產是否需要公證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意願,法律上並沒有對此做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再婚時婚前財產是否需要公證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意願,法律上並沒有對此做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前財產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婚前財產必須辦理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公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夫妻離婚協議婚前財產可以填寫也可以不用填寫,這需要雙方協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不違犯法律規定,那婚前的房產分割,寫在離婚協議上是有效的;離婚協議上對財產的處理,只發生合同的效力,並不發生物權的效力。如果真的要分割,建議儘早去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