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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規定有: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離婚條件規定有哪些

  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國結婚年齡有哪些具體規定

  在每個國家都有法定的結婚年齡,只要到了這個年齡便可以領證結婚,只有在合法的年齡結婚才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在現在社會,很多十八九歲的孩子過早的進入社會,所以也比較早結婚,這個是違法的。一起看看中國的婚齡大全。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18歲、女不得早於16歲。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

  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屬於晚婚。

  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我國法定婚齡適用範圍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民法總則侵權責任的規定哪些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行為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法》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

婚姻法彩禮的返還哪些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 ...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哪些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 ...

民事訴訟法關於仲裁哪些規定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或裁或訴二選一,撤銷裁決應再審,專屬管轄可突破,裁前保全須謹慎等。   《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 ...

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規定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有:   1、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檢查都是靠自願,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領結婚證必須婚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 ...

婚姻法對於房產的規定哪些

  《婚姻法》對於房產沒有作出單獨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

婚姻法 生育規定哪些

  新婚姻法生育規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