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說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說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
2、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6、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後者未必。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非法同居,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