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
1、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3、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
1、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3、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1、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