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1、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1、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
1、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
3、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