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當中並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1994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該條例施行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的效力。
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男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以確立夫妻關係。否則,雙方共同生活的行為,將被視為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指的是彼此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情形。根據定義,要構成事實婚姻,需符合幾個要件,1、雙方均無配偶,否則構成事實重婚而非事實婚姻;2、雙方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共同居住;3、雙方均具備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的條件,如達到法定婚齡等;只要符合上述規定,那從法律上就可以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離婚之後同居是不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之後同居是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所以,即使兩人離婚以後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隻要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相關的復婚手續,就只能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
按照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應參照如下標準。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 ...
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母的遺產是有繼承權的,但這種繼承權只存在法定繼承中,如果訂立遺囑的,要依據遺囑才能確定有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 ...
不一樣。試婚實質上屬於同居關係,除非試婚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這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 ...
雙重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 ...
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相關規定,雖然事實婚姻關係在我國是不受到保護的,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卻是平等的。採用法定繼承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將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發生繼承,其中包括了父母、配偶、子女,此處的子女,既可以是婚生子女,當然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
對於事實婚姻中夫妻相互間的繼承法律關係,首先依照繼承人的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處理,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即配偶系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處的配偶應當包括事實婚姻關係情形下的配偶。因此,事實婚姻的配偶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
目前我國是沒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事實婚姻關係應該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關係雙方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起訴法院由法院判決。同時,我國的婚姻關係也不存在自動解除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