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雙重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覺得愛情讓人變化很多,是因為從自由狀態到受限狀態,很多言行都要隨環境調適,甜蜜的負擔吧。,而且沒有愛情,人也會變的,如果我們怪愛情,那麼愛情很冤枉,愛情和政府一樣,是工具,看我們將怎麼使用它,重點在於我們,而不在於工具,婚姻讓人變化很多,這個答案很明確,我們絕對應該相信我們的父母為我們變化了很多,我們以後也會為我們的孩子變化很多。
在婚姻法當中並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1994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該條例施行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的效力。
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男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以確立夫妻關係。否則,雙方共同生活的行為,將被視為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