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同居是不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之後同居是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所以,即使兩人離婚以後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隻要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相關的復婚手續,就只能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
離婚之後同居是不構成事實婚姻的,離婚之後同居是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所以,即使兩人離婚以後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隻要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相關的復婚手續,就只能是同居關係,而非事實婚姻。
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等進行分配,如女方沒有分配到房子,那麼離婚之後就應該要自己離開住所。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婚姻法當中並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並且符合我國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1994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該條例施行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事實婚姻不具備婚姻的效力。
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男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該補辦結婚登記以確立夫妻關係。否則,雙方共同生活的行為,將被視為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