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有以下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 ...
婚姻法結婚條件有,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
《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可以結婚。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配偶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
結婚的條件如下:
1、雙方達到法定婚齡。
2、結婚是雙方自願的。
3、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 ...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人有: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
4、和自己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