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主要有兩種程式:
(1)行政程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準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女方起訴離婚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彩禮原則上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範圍,如果離婚不予返還和分割,有三種例外情況,需返還彩禮。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導致婚後生活困難的。
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式是:如果是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
異地透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具體程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 ...
香港法院的離婚程式: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
4、 ...
流程如下:
1、雙方共同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3、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 ...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婚內一方“出軌”,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調解不成,可判決准予離婚。如果在分割財產上達不成協議,法院會根據照顧女方和撫養孩子一方的原則,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只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出軌”,無過錯方才可以對有過錯方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 ...
哪一方的綜合條件以及給孩子提供的學習生活條件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判給哪一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