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主張撫養費的依據有以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子女主張撫養費的依據有以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
1、教育費:高中及以下教育費用一般屬於撫養費。婚姻法律專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讀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等產生的高額擇校費或子女因考試分數不夠等原因而產生額外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2、生活費:子女的撫養費以必要為限。那麼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購買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高消費物品或外出遊玩、購買商業保險等產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支付。
3、醫療費: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產生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法律上的撫養費,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擔該高額醫療費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實際情況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是可以增加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