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
(三)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原則上,離婚子女撫養費應給付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不給撫養費一般是不會判刑的,對於法院判決的撫養費不給的話,對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可以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 ...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 ...
子女撫養費一個月應該給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子女撫養費一個月至少給的數額是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
一般給予子女撫養費的時限依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