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不能單獨存在。系從屬於債權的從屬物權,其從屬性體現於擔保物權的成立轉讓與消滅各個方面。 成立上的從屬性指的是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務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消滅上的從屬性則指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不能單獨存在。系從屬於債權的從屬物權,其從屬性體現於擔保物權的成立轉讓與消滅各個方面。 成立上的從屬性指的是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轉讓上的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務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消滅上的從屬性則指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實現是指當擔保的債務到履行期屆滿時尚未給付,這時債權人請求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的債務。 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三種: 1、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3、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本問題由高頓CPA研究院首席專家、上海財經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葉朱老師為您解答! 被擔保物權已經消失。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所設定的一種他物權。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被擔保物權消失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