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1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瞭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於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透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於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1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瞭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於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透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於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可採取下列措施解決:協商解決,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最快捷的方式;協商不成可以透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解決;調解無法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雙方或者數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沒有徵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即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糾紛。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還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等,買房主體必須合格才能購房,若不合格就會產生糾紛。
3、房屋質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質量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較令人擔憂,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質量經檢測後,結果是不合格,那也會引起糾紛。
4、房屋性質不同。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比如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特別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後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准等,所以一旦購買就會引起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複雜。有些房屋的買賣在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不允許對該房屋買賣,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這時就容易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