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可能去申請的。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為近親屬範圍人員。
宣告失蹤和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還受到順序的限制: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可能去申請的。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為近親屬範圍人員。
宣告失蹤和死亡的利害關係人還受到順序的限制: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不能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是: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治癒的。
2、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的。
3、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屆滿。
4、根據《婚姻法》規定,依法收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