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再審案件一般都會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透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刑事一審抗訴案件程式是:
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