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票開錯了跨月去稅務局更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專票開錯了跨月去稅務局更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若納稅人發現代開的發票有錯誤的,應持已開具發票各聯次,在開票的次月增值稅申報時抵應徵稅款。
納稅人代開發票時已徵收入庫的稅款,發生作廢發票或開具紅字發票後,在開票金額變更情況下,不能只作廢該發票和將之前稅票附於新開發票後作繳稅憑證,應重新繳納稅款,網上審批通知後自助終端機扣繳稅款並打印發票。之前的入庫的稅款在下月申報納稅後仍產生多繳的辦理退稅。作廢發票後如需重開,在開票金額不變情況下,可不重新繳納稅款,對多徵的稅款應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於作為預繳稅款入庫的稅款、作廢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當月作廢票重開發票時,則需要在電子稅務局重新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單》。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錯可即時作廢。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