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複核申請人透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
1、是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2、是作為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證據;
3、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