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單位可以要求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以及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單位可以要求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依據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在上崗前需要進行體檢的,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因此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體檢費用。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與用工單位的同崗位職工工資標準相同,其權利也與用工單位的職工相同,只是發放工資的方式不同,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