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違法行為。精神病人有犯罪行為的,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後沒有刑事承擔能力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不是違法行為。精神病人有犯罪行為的,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後沒有刑事承擔能力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並不是要求對方進行離婚補償的條件,但如果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提供經濟幫助:1、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亦無其他收入來源,無住房。2、另一方具備給予對方適當幫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