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如果只有一方是軍人的離婚訴訟,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針對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軍事法院管轄。如果只有一方是軍人的離婚訴訟,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訴訟的規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如下: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