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現役軍人離婚管轄法院的方式是,一般的訴訟離婚案件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現役軍人離婚管轄法院的方式是,一般的訴訟離婚案件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只有現役軍人的婚姻才是受到更多保護,否則就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對待。一般情形下和現役軍人離婚的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是:
1、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
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軍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