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重新申請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2、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3、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重新申請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2、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3、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1、體檢結束後,考生須主動向所在中學或縣市區招生辦查詢體檢結果。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考生體檢結果通知單》後的一週內向縣市招辦或體檢機構提出複檢申請,在原體檢機構進行復檢。考生對複檢結果仍有疑義的,可透過縣市區招生辦向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提出專項複檢申請,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專項複檢。體檢結論以在規定時間進行體檢和複查後的結論為準。未在規定時間之內進行體檢、複查、仲裁的結果一律不作為錄取依據。
2、專項複檢原則上是對體檢標準比較難以把握的專案進行專項檢查,如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結核病、肝功能異常、腎炎、青光眼、肢體殘缺等疾病,視力、身高等較易把握標準的專案一般不安排專項複檢。
對於公司合併時有權提出異議的債權人範圍現行立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合併各方的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異議。公司合併對合並各方的債權人均會產生影響,而且對合並方債權人的不利影響可能更大(如被合併的是虧損企業),所以,應對合並各方的債權人給予同等的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