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作用有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的作用有什麼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訴訟中可供參考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鑑定的作用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會診意見、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等;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否有時效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 ...
醫療事故鑑定有幾種
醫療事故鑑定只有一種,是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 ...
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有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是60日,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
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有多長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間是:
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 ...
哪些人能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三、法院要求鑑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 ...
誰來承擔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