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所獲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後,都屬於業主共有。所以說,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凡是利用業主共有部分所獲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後,都屬於業主共有。所以說,小區電梯間的廣告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我們經常坐電梯的時候,會看到電梯裡面會張貼一些廣告,那這些廣告收入應該歸誰呢?
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小區住宅電梯內的廣告收入在扣除廣告設施安裝費用之後,所取得的廣告收入,應歸業主共有。我們可以透過下面的案例做一個更詳細的瞭解:
2015至2019年間,某物業公司共收取小區電梯廣告費6.4萬元。小區業委會成立後,要求歸還這筆費用時遭到物業公司拒絕。該公司稱廣告費系經營性收入,應該用於彌補物業服務費的不足。小區業委會後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6.4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小區電梯出租收取的廣告費應歸該小區的全體業主所有。本案訟爭的廣告費為物業公司所佔有,其沒有提供物業服務費虧損的依據,也與事先出具的代管電梯廣告租金收入的公示內容相違背,應對廣告費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1、對於小區內設立廣告所產生的費用,要根據廣告牌所處的位置來決定收到的廣告費歸誰所有。
2、如廣告設定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
3、如廣告設定在建築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