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週歲以上(含18週歲)的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2、18週歲以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3、新出生嬰兒(參保時不滿一週歲,含一週歲)個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20元。
4、全日制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採取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度補助為輔的籌資方式,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
1、18週歲以上(含18週歲)的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2、18週歲以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3、新出生嬰兒(參保時不滿一週歲,含一週歲)個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20元。
4、全日制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
5、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採取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個人(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度補助為輔的籌資方式,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為城鎮居民提供醫療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6%,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
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為:
1、職工個人繳費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3、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4、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