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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從何時起算

工傷保險待遇發放從何時起算

  工傷保險條例當中並沒有規定工傷保險待遇的發放時間,具體的發放時間本身也就是因人而異的,因為有些員工是做完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了,但還有一部分職工因為工傷事故可能還導致身體上有所殘疾,這部分職工就要做完勞動能力鑑定後在開始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黨員的黨齡從何時開始算起

  預備期結束的時候,如果你合格,黨支部考察(通常在預備期結束前)後會召開支部大會,批准你轉正,黨齡轉為正式黨員之日起開始計算。預備期是不計入黨齡的,但預備黨員有黨籍。所以,只有正式黨員才計算黨齡,預備黨員的預備期不算黨齡。

  黨員的入黨時間是從支部大會透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所謂黨齡,是指成為正式黨員的年齡,是預備黨員轉正後經過的年數。黨員的黨齡,應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被延長預備期的,其黨齡從延長預備期滿後被批准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從何時起對最高統治者稱王

  1、從商代起對最高統治者稱王。

  2、從商朝後期,對最高統治者稱王,比如商朝末期的商紂王,而在商朝的前期最高統治者稱帝,根據記載,“帝”與“王”,在復周之前,字義是相近的。但是自秦始皇開始,藩國或附屬國的君主稱王,比如朝鮮王,越南王等。


怎麼進行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確認

  進行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確認的方式是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後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 ...

工傷保險待遇主張主體是什麼

  一般來說,在工傷待遇的保險待遇當中主體主要為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兩個方面。但是根據案件的需要或是實際案件當中的情況差異可以對工傷待遇主體做出變動。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

工傷保險待遇中有哪些自費專案

  工傷待遇中的自費專案有:   一、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擅自到非定點醫療單位治療的,自費;   二、治療工傷所需藥品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不符的,自費;   三、工傷職工治療期間,引發的其他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無醫療保險,自費; ...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是什麼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有:責令其退還,進行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 ...

審查起訴階段何時

  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起算,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自人民檢察院收到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材料時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 ...

工傷保險待遇有時效嗎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是認定為工傷和被評定為相應的工傷傷殘等級。其中認定工傷和申請鑑定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有時間限制。   例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 ...

企業勞動者如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方式是透過勞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就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