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
(二)傷情介紹;
(三)作出鑑定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
1、非因工受傷的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2、非因工受傷的,可以透過法院人身傷害賠償程式做司法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是勞動能力鑑定的先決條件,沒有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你的鑑定申請。
不能,沒有工傷認定是不能做勞動能力鑑定的。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和你的工傷待遇是掛鉤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是不一定要勞動能力鑑定的,當勞動者經治療傷情穩定後有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 ...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的親屬向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 ...
勞動能力鑑定具體費用因地而異,普遍是300元左右。
勞動能力鑑定屬於行政行為,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鑑定費一般是由單位承擔的,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傷害,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 ...
1、別人口中所說的壞處可能是指今後找工作別的用人單位可能會嫌棄吧,我認為沒有壞處的,因為鑑定了您就可以得到您應有的補償。
2、如果勞動能力恢復了您可以再次鑑定,或者直接證明給用人單位您已經恢復了勞動能力。如果您指的是造假寫一份鑑定呢,我建議您打住,不得不義之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