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沒有工傷認定是不能做勞動能力鑑定的。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1、非因工受傷的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2、非因工受傷的,可以透過法院人身傷害賠償程式做司法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是勞動能力鑑定的先決條件,沒有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你的鑑定申請。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是不一定要勞動能力鑑定的,當勞動者經治療傷情穩定後有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員工做工傷認定後做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 ...
沒有工傷認定是不可以做傷殘鑑定的,傷殘鑑定,是對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鑑定,未經工傷認定,是否工傷沒有從法律上得到確認,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 ...
沒有工傷認定不可以做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公務員和參照《公務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國有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持有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以檔案最早記載為準 ...
1、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賠償金額。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 ...
1、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賠償金額。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 ...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勞動能力鑑定是透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