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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的承擔有兩種情況:

  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綜上所述,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後,會在一個月內拿到認定書,然後就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工傷保險的專案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及其它費用。總之,只要是經過工傷認定,職工就無需個人承擔醫療費及康復費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人身損害司法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承擔

  工傷保險沒有報銷的醫藥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 ...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承擔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式的條件:   (一)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 ...

撞車的拖車費承擔

  如果屬於行政執法範圍內,拖車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按照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託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交通違法車輛被扣押屬於行政執法範圍內,其產生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房屋過戶費用承擔

  房屋過戶費用由賣房人承擔,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既然房屋產權過戶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相應的費用也依法應由賣房人承擔。 ...

訴訟活動中筆跡鑑定費用承擔

  訴訟活動中筆跡鑑定費用由主張鑑定的一方承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

公司轉讓的債務承擔

  如果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轉讓方全部買斷,且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併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

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承擔

  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費用一般由被執行人承擔,不需要申請執行人墊付的,除非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