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撤銷依據是: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
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撤銷後不再享受工傷認定後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程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在材料遞交齊全的情況下是不能撤銷的。如果材料不齊全,勞動部門是還沒有判定依據是可以撤銷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 ...
員工個人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 ...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點應為事故傷害實際發生之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 ...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 ...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 ...
一、《勞動合同書》影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二、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五、能夠證明當時發生意外事故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 ...
工傷認定東西都齊了,鑑定時間為一個月之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