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可以進行工傷鑑定,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
【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鑑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規定如下: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3、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工傷認定的時效由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的為事發起三十日,如單位不履行義務,由個人進行申請的則為事發起一年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工傷鑑定結果出來後,一年內申請賠償,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再要求賠償,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申報工傷鑑定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
單位三十天,個人一年內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 ...
工傷鑑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的費用根據各地的標準支付。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 ...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鑑定可以在治療終結上情穩定後進行,鑑定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 ...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應認定為六級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 ...
工傷鑑定結論在送達之後,當事人沒有在十五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鑑定結論便生效,並且永久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 ...
如果職工有工傷保險的可以由保險出相關鑑定費用,如果沒有買保險,由用人單位出相關費用,而工傷鑑定費按每例收取200元的鑑定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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