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與賠償標準有: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鑑定與賠償標準有: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的內容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農民工工傷鑑定賠償標準如下:
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