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車禍誤工費的計算有以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工地工人車禍誤工費的計算有以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應該按照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的賠償應為受害人因誤工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其適用前提為有勞動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為受傷治療開始誤工日到身體康復可以復工日或是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確定。對於傷殘持續誤工的,可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若賠償權利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受訴法院可參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