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在無法與單位協商解決時,可以採用以下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申請認定工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然後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廠受傷沒簽勞動合同:
1、先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工作由勞動者提供勞動關係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考勤卡、工友證明、工作證、服務證等),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作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所有工傷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