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更改土地用途後才可以開幼兒園,不更改土地用途則不可以開幼兒園。
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滿足以上條件後,是可以更改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完成以上法律規定的條件,便可以在曾經的工業用地上建造幼兒園了。
工業用地更改土地用途後才可以開幼兒園,不更改土地用途則不可以開幼兒園。
根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也就是說滿足以上條件後,是可以更改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完成以上法律規定的條件,便可以在曾經的工業用地上建造幼兒園了。
1、在居民樓內開設幼兒園,在上課期間會產生很多噪音而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2、居民樓內的空間範圍有限,在居民樓內開設幼兒園不能有足夠的空間供孩子們活動。
3、居民樓內人多且雜,衛生條件較差,可能會達不到開設幼兒園的標準。
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轉讓,但是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