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工程專案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資金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合法。審查工程的勘探、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選定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式,費用的確定和支付是否符合標準及市場行情。
參加工程各階段的招標、議標工作,審查其是否符合規定程式,手續是否完備。參加合同的洽談和會籤,審查合同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付款辦法、獎罰、保修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合法。對預算包乾專案進行預算稽核,參與確定包乾費用。參與工程標底的編制。審查工程專案的設計,使其儘可能完善和合理。
審查工程專案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資金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合規合法。審查工程的勘探、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的選定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式,費用的確定和支付是否符合標準及市場行情。
參加工程各階段的招標、議標工作,審查其是否符合規定程式,手續是否完備。參加合同的洽談和會籤,審查合同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付款辦法、獎罰、保修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合法。對預算包乾專案進行預算稽核,參與確定包乾費用。參與工程標底的編制。審查工程專案的設計,使其儘可能完善和合理。
1、發包方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2、建築工程發包實行以招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3、禁止發包方與承包方聯合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國家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