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包括的內容如下:
1、收入;2、扣款;3、養老保險;4、醫療保險;5、失業保險;6、住房公積金;7、企業年金;8、扣稅;9、企業年金;10、實發工資。
以及包括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還包括各種獎金和補助,如全勤獎、交通食宿通訊補助、節日補助、置裝補助、子女教學補助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條包括的內容如下:
1、收入;2、扣款;3、養老保險;4、醫療保險;5、失業保險;6、住房公積金;7、企業年金;8、扣稅;9、企業年金;10、實發工資。
以及包括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還包括各種獎金和補助,如全勤獎、交通食宿通訊補助、節日補助、置裝補助、子女教學補助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職工在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但有沒有工資條要依據所在單位有沒有發工資條的情況而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工資條的法律效力是:
(1)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工資條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但是工資條不是唯一的證據。可以找其它的證據來證明,如人證、工作服、照片等。有了證據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一定會勝訴。
(2)工資條是勞動仲裁的證據之一。
市社保局勞動工資處的同志認為,員工對於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權和監督權,而工資條就是一種最好的表現形式,作為證據之一的工資條,對認定企業是否按時發放工資也將起到憑證作用。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