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考考試筆試科目,幼兒教師資格筆試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幼兒保教能力》2科。
2、其中“綜合素質”主要考查教育理念、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品德規範、文化素養以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資訊處理等基本能力等。
3、其中“保教能力”主要考查學前階段的教育原理、學前兒童發展、生活指導、環境創設、遊戲活動的指導、教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評價等。
1、統考考試筆試科目,幼兒教師資格筆試考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幼兒保教能力》2科。
2、其中“綜合素質”主要考查教育理念、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品德規範、文化素養以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資訊處理等基本能力等。
3、其中“保教能力”主要考查學前階段的教育原理、學前兒童發展、生活指導、環境創設、遊戲活動的指導、教育活動的組織與實施、評價等。
1、普通話水平要求
《教育法》規定在我國各級各類學校教學都應當推廣使用普通話。《(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的交往越來越密切、範圍越來越大,普通話作為交往的重要工具日益為社會所重視。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對推廣使用普通話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教師應當具有比其他社會成員有更高的普通話水平。
2、考生應在戶籍、學籍或人事關係所在市州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及其畢業前一年級學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憑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3、在實行全國統考的省市區,改革當年及以後入學的師範生需要考教師資格證,改革前已經入學的不需要考教師資格證。全國統考省市區的情況是:2011年: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增加:河北省、上海市、廣西區、海南省。2013年增加:山東省、山西省、貴州省、安徽省。2014年增加:江蘇省、陝西省、吉林省。2015年增加:福建省、北京市、甘肅省、河南省、湖南省、寧夏區、江西省。2016年增加:四川省、重慶市、遼寧省。在非全國統考省,師範生不需要考教師資格證。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下同)的相關規定執行。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網上申報後下載列印並簽名)。
2、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和影印件(應屆畢業生提供學業成績單)。
4、由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6、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及其他證明材料。
7、非師範生提供教育學和心理學考試成績或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師範生需要提供師範生身份證明(具體要求按各認定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8、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