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罰款不合法,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建築工地罰款不合法,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員工遲到的,用人單位可以扣工資,但是不可以罰款,罰款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許可權。公司對於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擅自、強制用代金券來代替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021支付寶上門核實是真的嗎 支付寶第三方說要自己上門核實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