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先雙方協商解決,其次,可以按照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中對於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約定,追究施工企業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定義
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簡稱:建築三類人員)是指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具體分類
1、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2、建築施工企業專案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負責人等。
3、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類”人員在同一單位內(不包括法人)可同時兼任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兩個及兩個以上崗位的,必須取得另一崗位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有: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 ...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
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企業不續簽合同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論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 ...
賣方不履行合同違約賠償是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違約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 ...
依據我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開發商違約拒不履行合同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要開發商承擔賠付責任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