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透過這條規定,對探視權賦予了要求強制執行的效力。
強制執行探視權不出庭是可以判決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般情況強制執行是不會涉及到配偶的個人財產的,如果執行的原因跟配偶沒有什麼關係,是不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的。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
生效裁判文書往往不對債務的性質作明確的表述,也不表述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義務。依據債的相對性,按照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配偶不是償債主體。然而基於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會,只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強制執行沒有期限限制,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 ...
申請強制執行有時效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 ...
不可以,強制執行的物件是已經可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其權利義務已經確定,所以不可以再進行調解。但是執行中當事人可以進行執行和解。如果雙方自願變更執行名義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內容等內容,可以達成書面的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 ...
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使用的費用,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放棄,也就是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權利。支付是另一方的義務。
探望權是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的權利,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沒有權利剝奪,否則訴訟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一般是敗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申請強制執行撫養費不需要進行舉證,只需要攜帶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2、執行申請書;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判決書或調解書);4、法律文書生效 ...
強制履行必須要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 ...
會上門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 ...